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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不動產稅的課稅對象與計算順序

綜合不動產稅並不是只由住宅數量決定。每年以 6 月 1 日持有的住宅與土地為準,按類型合計後,再套用公告價格與扣除條件進行判定。

綜合不動產稅的課稅對象與計算順序

課稅基準日與合計方式

課稅基準日為每年 6 月 1 日。將該日持有、屬於財產稅課稅對象的住宅與土地,按類型及納稅義務人進行全國合計。若買賣尾款支付日與登記日不同,或涉及信託、繼承,應另外確認納稅義務人。

先確認扣除額

個人住宅部分的基本扣除額為公告價格合計 9 億韓元,符合條件的一戶一住宅持有人則為 12 億韓元。綜合合計土地為 5 億韓元,分別合計土地為 80 億韓元。若將住宅部分扣除額誤以過去的 6 億韓元計算,結果會不正確。

計算課稅標準

住宅部分先從公告價格合計中扣除扣除額,再適用 60% 的公平市場價值比率。土地目前適用 100%。接著,對計算出的課稅標準套用符合持有住宅數量及級距的稅率,並扣除財產稅重複課稅部分等項目,以計算應納稅額。

目前住宅部分的稅率

個人持有 2 戶以下住宅時,住宅部分的稅率依課稅標準級距為 0.5~2.7%。持有 3 戶以上時,適用 0.5~5.0% 的級距。法人適用的基本扣除額與稅率制度不同,不可直接套用個人計算表。

一戶一住宅扣除與特例

高齡者及長期持有的稅額扣除、共同持有一戶住宅者的申請,以及暫時性兩戶住宅、繼承住宅、地方低價住宅等特例,各自都有適用條件與申請程序。即使名稱相似,也不一定會自動適用,因此請將繳稅通知書上的適用內容與國稅廳公告逐一核對。

通知、申報與繳納

若國稅廳的通知內容正確,可依繳稅通知書繳納。若需要申請排除合計或特例,或修改通知內容,各項目的申報期間可能不同。請確認當年度公告及 HomeTax 畫面所載的期限。

結論

收到繳稅通知書後,請先確認所有物件、公告價格、住宅數量及扣除額適用情況是否與實際狀況相符。若涉及繼承住宅、地方低價住宅或共同持有等特例,應另外確認國稅廳公告及申報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