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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房地产税的纳税对象与计算顺序

综合房地产税并不只根据住宅数量决定。应以每年 6 月 1 日持有的住宅和土地为准,按类型合计后,再结合公示价格和扣除条件进行判断。

综合房地产税的纳税对象与计算顺序

计税基准日与合计方式

计税基准日为每年 6 月 1 日。将该日持有的、属于财产税征税对象的住宅和土地,按类型及个人在全国范围内合计计算。如果买卖尾款支付日与登记日不同,或涉及信托、继承等情况,还需另行确认纳税义务人。

先确认扣除金额

个人住宅部分的基本扣除额为公示价格合计 9 亿韩元,符合条件的单套住宅家庭为 12 亿韩元。综合合计土地的扣除额为 5 亿韩元,分别合计土地为 80 亿韩元。如果仍按过去的 6 亿韩元计算住宅部分扣除额,结果会出现错误。

计算计税基础

住宅部分先从公示价格合计中减去扣除金额,再适用 60% 的公平市场价值比例。土地目前适用 100%。在此基础上,对计算出的计税基础按照持有住宅数量和对应区间适用税率,并扣除与财产税重复计算的部分等,计算应纳税额。

现行住宅部分税率

个人持有 2 套及以下住宅时,住宅部分按计税基础区间适用 0.5%~2.7% 的税率。持有 3 套及以上住宅时,适用 0.5%~5.0% 的税率区间。法人的基本扣除和税率体系不同,不能直接套用个人计算表。

单套住宅家庭的扣除与特殊规定

高龄者及长期持有税额扣除、共同持有单套住宅者申请、临时持有 2 套住宅、继承住宅及地方低价住宅等特殊规定,分别有不同的条件和申请流程。即使名称相似,也不一定会自动适用,因此请将税单上的适用明细与国税厅指南进行核对。

通知、申报与缴纳

如果国税厅的通知内容无误,可以按照税单缴纳。如果需要申请合计排除或特殊规定,或修改通知内容,各项目的申报期限可能不同。请确认当年度通知及 HomeTax 页面显示的期限。

结论

收到税单后,首先确认名下资产、公示价格、住宅数量及扣除项目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如果涉及继承住宅、地方低价住宅、共同持有等特殊规定,还应分别确认国税厅指南和申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