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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息所得税计算器

按 15.4% 的预扣税率计算年度股息所得的预扣税额和税后实得金额,并说明是否属于 Gross-up(股息加算)对象,以及年金融所得超过 2,000 万韩元时是否进入金融所得综合征税。

Gross-up(股息加算 11%)只有在这笔股息所得转入金融所得综合征税时才有意义,在 2,000 万韩元以下的分离征税区间不适用。

预估税后实得
股息所得:
预扣税率
15.4%
预扣税额
指南

股息所得税计算说明

📌 股息所得预扣税率
• 股息所得(股票股利、基金收益分配等):所得税 14% + 地方所得税 1.4% = 实际税率 15.4%

💡 什么是 Gross-up(股息加算 11%)?
• 国内法人在分配股息前已缴纳法人税,因此如果对股息所得再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就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
• 为了调整这一点,在属于金融所得综合征税对象时,会对转入综合征税的国内法人股息所得加算 11%(Gross-up),并计入综合所得课税标准,同时在算出税额中以同额享受股息税额抵免
• 如果年度金融所得在 2,000 万韩元以下并以分离征税结算,则不适用 Gross-up,因此实际上没有作用

📊 2,000 万韩元 기준(金融所得综合征税)
• 若利息所得与股息所得合计的年度金融所得在 2,000 万韩元以下,则仅通过预扣税(15.4%)完成纳税(分离征税)
• 超过 2,000 万韩元时,需将超出部分(以及属于 Gross-up 对象股息的加算额)与其他综合所得合并,按累进税率申报综合所得税

⚠️ 注意事项
• 海外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息等的 Gross-up 对象与否可能不同,请确认股息支付明细(股息所得预扣税证明)上的 Gross-up 对象标示
• 本计算器仅供参考,准确税额请通过国税厅 HomeTax 或税务专家确认
• 来源:所得税法第 17 条·第 56 条·第 129 条

什么是股息所得税?

股息所得税是对投资股票或基金等所获得的股息、收益分配征收的税。支付股息的公司或基金会在支付时预扣 15.4%(所得税 14% + 地方所得税 1.4%),如果年度金融所得(利息+股息)不超过 2,000 万韩元,则以该预扣完成纳税义务。

为什么需要 Gross-up(股息加算)

国内法人在分配利润之前已经缴纳了法人税。但如果个人股东收到的股息再次征收所得税,同一笔利润就会同时被征收法人税和所得税,形成双重征税。为缓解这一问题,所得税法对属于金融所得综合征税对象的国内法人股息所得,采用加算 11%(Gross-up)后计入综合所得课税标准,再在算出税额中以同额进行股息税额抵免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调整只适用于转入综合征税的部分,不适用于 2,000 万韩元以下的分离征税区间。

股息所得超过 2,000 万韩元时

当股息所得与利息所得合计的金融所得超过每年 2,000 万韩元时,超出部分需要与工资所得、事业所得等其他综合所得合并,按综合所得税申报,属于金融所得综合征税对象。此时,适用 Gross-up 的股息会先加算 11% 再合并,并同时适用股息税额抵免,因此最终税额不是简单按税率相乘,而是通过比较征税(综合征税算出税额与分离征税算出税额中的较大值)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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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股息所得税是在领取股息时就已经扣除后发放吗?
是的。支付股息的公司或证券公司会在支付时预扣 15.4%(所得税 14% + 地方所得税 1.4%),并将税后金额打入账户。如果年度金融所得不超过 2,000 万韩元,则无需另行申报。
加上 Gross-up(股息加算)后,税会更多吗?
Gross-up 是在计算综合征税标准时把股息所得增加 11% 的步骤,但由于会在算出税额中以同额扣除股息税额抵免,因此它是用来调整双重征税的机制。不过,由于适用累进税率,实际负担可能会有差异,建议用金融所得综合征税计算器准确确认。
所有股息所得都属于 Gross-up 对象吗?
不是。Gross-up 只适用于已缴纳法人税的国内法人利润分配,未征收或已减免法人税的公司的股息、部分集合投资工具(基金)收益分配、海外法人股息等可能不在对象范围内。请确认股息所得预扣税证明上的 Gross-up 对象标示。
股息所得超过 2,000 万韩元后要怎么计算?
当利息所得与股息所得合计的金融所得超过 2,000 万韩元时,超出部分(以及属于 Gross-up 对象股息的加算额)需要与其他综合所得合并申报。这种情况下,可在金融所得综合征税计算器中比较综合征税方式和分离征税方式的算出税额,确认准确的最终税额。